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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5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逕行二氧化碳捕捉後之封存。
二、事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核准內容執行。
三、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監測、記錄、申報或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