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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核定碳足跡,或未於規定期限內依核定內容使用或標示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二、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碳足跡標示、使用或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