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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6 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
二、部門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
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六、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及專業人員能力建構。
七、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以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