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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15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