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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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 112年09月14日)
第 11 條
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事業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