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二、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三、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六、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查證或重要項目評估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