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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