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方案、計畫之訂定、督導、執行及成果檢核事項。
二、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公告、審核及執行事項。
四、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料之調查、彙整及統計事項。
五、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及獎助事項。
六、全國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之盤查、登錄及查核事項。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審查、許可、管理及認證機構之管理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督導事項。
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政策之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項。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人員訓練、管理及審查事項。
十二、國際氣候變遷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會議參與事項。
十三、全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審查、核准、移轉及交易事項。
十四、全國溫室氣體之排放源碳費徵收之訂定、審核及執行事項。
十五、進口產品碳排放量之申報、審查及管理事項。
十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管理事項。
十七、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十八、產品碳足跡之審查、查驗、核算、核定、查核及檢查事項。
十九、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管理事項。
二十、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審查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