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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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5 條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階段管制目標,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