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應於各期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考量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依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產業調整或能源供需情形訂修,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一項部門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包括對前一階段實施之檢討修正。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及評量指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及措施,包括經費編列及經濟誘因措施。
五、預期效益及可能影響評估。
六、管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