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年01月06日)
第 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達成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於成果報告核定後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改善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改善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該階段執行狀況摘要。
二、改善措施。
三、改善計畫期程。
四、改善計畫經費。
五、預期改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