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前條第二款查驗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經教育部承認之大專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品質管理、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二年經驗;或從事查驗經驗二年以上。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構)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四、完成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之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
前項查驗人員應具備下列查驗實績:
一、組織型查驗員:應完成二件且至少十日組織型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二、組織型主導查驗員:應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組織型現場查驗及一件組織型全程查驗案件。
三、專案型查驗員:應完成三件且至少十二日現場查驗觀察任務。
四、專案型主導查驗員:具備組織型主導查驗員之查驗實績或符合前款規定,且於人員清冊登錄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專案型全程查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