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前條第三款查驗作業計畫書內容規定如下:
一、查驗機構組織編制、人員配置與職掌:說明查驗機構組織架構及各部門、人員於查驗作業中之職責。
二、查驗類別、查驗項目及查驗依據之標準與規範。
三、品質保證程序:說明辦理查驗作業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查驗程序及方法應涵蓋以下執行重點:
(一)合約審查、確認實質性門檻及保證等級。
(二)組成查驗小組。
(三)策略分析與風險評估。
(四)查驗作業規劃至少應包含取樣計畫及人天數安排原則。
(五)查驗作業執行應遵循事項。
(六)查驗總結報告撰寫。
五、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說明內部技術審查機制、審查及決定人員。
六、查驗機構標誌使用條件及處理方式:說明標誌標準式樣、使用範圍、使用期間、使用限制及違規處理等管理方式。
七、公正性及利益衝突迴避:說明查驗機構評估及落實公正性與利益衝突迴避之方式。
八、抱怨及申訴處理程序:說明處理抱怨及申訴之程序及相關溝通機制。
九、查驗人員、內部技術審查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說明遴選資格、訓練、評估及組成查驗小組規定。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