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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機構許可 ( 112年10月05日)
第 17 條
查驗機構之查驗人員及其許可查驗項目,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由查驗機構登錄下列事項,納入人員清冊:
一、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簽名。
二、主導查驗員及查驗員之查驗類別及查驗項目。
三、查驗機構任用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