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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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機構許可
( 112年10月05日)
第 19 條
查驗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