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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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查驗機構許可
( 112年10月05日)
第 21 條
查驗機構之查驗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員額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補足之;未於期限內補足員額者,查驗機構應停止查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