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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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0月05日)
第 34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任)相關機關(構)辦理認證機構、查驗機構之輔導、審查、評鑑及稽查事項。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查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第 37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換發、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人員清冊。
第 3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