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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8年08月06日)
第 14 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
二、執行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管理及降低健康風險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