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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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8年01月11日)
第 13 條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變造或偽造情事。
三、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第七條第三款之查證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