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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8年01月11日)
第 4 條
事業首次申請獎勵額度且未開立帳戶者,應至指定資訊平台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帳戶。

每一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限申請一帳戶,供核定獎勵額度管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