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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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8年01月11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超過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