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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8年01月11日)
第 6 條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