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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8年01月11日)
第 7 條
執行減緩措施之事業,應於下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期間之獎勵額度:
一、符合效能標準且經查證之盤查報告書。
二、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勵額度之計算說明。
三、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四、執行減緩措施,未重複提出其他國內外相關額度申請之切結書。
五、執行減緩措施及操作運轉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之計算公式如下:獎勵額度=效能標準-申請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

事業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但書情形者,獎勵額度應扣除依法履行事項與符合效能標準之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