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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 109年06月11日)
第 8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申請補助者提供不實資料者,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