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申請補助者之補助,並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二、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三、於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保固期限內未維持該設備有效運作或拆除該設備。
四、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抽驗或抽驗不合格,經限期改善仍不合格。
五、未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六、於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保固條件或加裝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保固期限內,辦理車輛異動變更登記。但以書面檢附車輛異動前後車主切結書,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免追繳補助款。<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