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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 108年05月31日)
第 7 條
補助對象有逾期未繳或積欠貸款本息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對象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本署不予補貼利息。補助對象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之案件,承貸銀行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並通知補助對象將積欠期間所補貼之利息返還本署。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尚未完成前,補助對象即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者,本署同意恢復補貼,惟積欠期間仍不予補貼,承貸銀行應通知補助對象將本署已撥補之利息返還。
三、補助對象逾期繳款未達三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視同正常戶處理,本署仍予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