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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 108年06月10日)
第 11 條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其他政府機關扶助。
五、依申請人之資力狀況顯無扶助之必要者。
六、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七、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代理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