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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 108年06月10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揭弊者,指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下列行為而受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一、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公私場所違反本法之行為。
二、擔任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行為之訴訟程序之證人。
三、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