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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 108年06月10日)
第 8 條
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令諮詢之日、法律文件撰擬完成之日或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

依第五條第三款申請法律扶助者,至遲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