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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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108年07月26日)
第 12 條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核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