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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 108年08月13日)
第 4 條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符合附表規定;本標準發布日前已於國內製造、進口或販賣未符合附表規定之管制塗料,自本標準發布日起三年後不得販賣。

管制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符合其中最低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