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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 108年09月09日)
第 10 條
本辦法發布前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公私場所至遲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