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基本資料及全廠(場)配置圖。
二、公私場所製程、儲槽之原(物)料、產品種類及其操作核定量。
三、公私場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村(里)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等敏感受體資訊。
四、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失效之緊急應變措施。
五、公私場所模擬製程設施、儲槽、裝載操作設施及設備元件等可能洩漏之設備,所導致污染物嚴重洩漏之影響範圍分析資料。
六、公私場所因應突發事故預防整備及緊急應變之事項,並應包括公私場所內外緊急應變通報機制與聯絡人資訊、疏散避難場所清單及疏散路線。
七、使用管制物質之安全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