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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 108年09月09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應與中央主管機關連線。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空氣品質資料,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各級主管機關應將監測所產生原始資料公開於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