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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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 108年10月21日)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將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