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且固定污染源應符合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較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寬鬆時,其混燒比例上限應依其排放標準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Hw: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輸入低位發熱量比例。
Hf:固定污染源使用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以外之燃料,其輸入低位發熱量比例,其計算Hf=1-Hw。
Cw:固定污染源燃料總使用量適用之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單位為ppm。
Cf:固定污染源該行業別應符合之排放標準,單位為ppm。
C :混燒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後監檢測或設計排放濃度,單位為ppm。
公私場所依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計算出之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混燒比例不同時,應以較低者作為其混燒比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且該固定污染源最近二年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監測或檢測濃度低於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或低於該固定污染源該行業別應符合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之二分之一者,其混燒比例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