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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 109年03月23日)
第 6 條
燃料樣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範執行採樣及檢測。

公私場所使用各項燃料之實際運作情形,應詳實建立紀錄,保存六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