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定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調度增加燃氣發電量及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量之電力設施規劃,與近三年發電容量因數及電力系統之備用容量、備用容量率、備轉容量、備轉容量率。
三、調度增加燃氣發電量、燃料用量、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量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及其監測方式。
四、應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之時機點及其後續改善作為或替代方案規劃。
五、經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與空氣污染管制有關之審查結論。
六、調度運作之電力設施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影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