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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10年02月26日)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二、q: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高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
三、a:污染物之換算常數。
四、h: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單位為公尺(m)。
五、mg:毫克,相等於零點零零一公克。
六、μg:微克,相等於零點零零一毫克。
七、m³:每立方公尺體積。
八、Nm³: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九、ppb:十億分之一。
十、Q: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或m³/min。
十一、Qs: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或m³/min。
十二、C: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b或μg/Nm³。
十三、Cs: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b或μg/Nm³。
十四、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十五、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20%,則以20%計算之。
十六、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十七、既存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