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10年02月26日)
第 3 條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值、周界標準值及換算係數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較嚴格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