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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10年02月26日)
第 4 條
排放標準中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應依下列方法計算其排放管道之排放標準:
一、低排放管道,即h≦6m(公尺)時。
二、較高排放管道,即h>6m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