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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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補助辦法
( 111年01月14日)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補助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者。
二、老舊機車經查有依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申請並經補助之紀錄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