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參與拍賣競標之公私場所得以公私場所負責人或代理人投標(以下稱競標者),其具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拍賣公告規定,於投標期間備齊標件書面密封,包括基本資料、財務證明、申購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價格與數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抵換來源使用計畫或證明文件,於截止投標時間前,至投標地點將密封標件投入主管機關之標匭後參與拍賣:
一、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之固定污染源。
二、既存固定污染源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
前項抵換來源使用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需抵換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名稱。
二、抵換說明及預計取得供抵換污染排放量之空氣污染物種類及其數量。
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