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汽車:指出廠達十年以上之燃油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二、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汽車並購買新車,所購新車指未完成首次新領牌照登記之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
三、電動車:指無內燃機之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輛。
四、油電混合動力車:依車輛能源種類登載作業原則,能源種類登載為「汽油、電能」、「柴油、電能」、「電能、汽油」、「電能、柴油」、「電能(增程)」、「汽油(油電)」、「柴油(油電)」、「汽油(電能)」之車輛。但車輛於我國能源效率標示中之純電行程測試值達八十公里以上者,可視同為電動車。
五、新車實際購買人:指出資購買電動車及油電混合動力車之實際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