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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 112年01月11日)
第 5 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