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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 112年01月11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經審查屬不可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其申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