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已取得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下列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出。
二、計入期變更:應於欲變更之計入期起始日二個月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檢具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三、專案活動或監測方法變更:應於變更前檢具說明文件及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提出。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