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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17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依前條第一款檢具監測報告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涉及公用電網電力替代之專案措施,監測報告書監測期間應採國家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做為計算參數。
二、不重複計算溫室氣體減量。
三、溫室氣體減量之成效,應具持續性且無洩漏之風險。
四、監測報告書之減量成果高於專案計畫書計算結果時,應提出合理之說明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