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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18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帳戶申請,以取得減量額度:
一、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指定帳戶操作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