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新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二、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既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修訂,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
二、差異對照表與說明。
三、修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範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減量方法審查,應於審定前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